关于是否应将特定款项视作
夫妻共同债务,须参考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其主要取决于以下几种因素:
1.若该
债务系因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单方声明且具备共同意愿所致;
亦或是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以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者,这些债务均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应对此负责共同偿付。
2.然而,如果这项债务源自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数额已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那么此类债务便非夫妻共同债务,理当由
借款人独自承担还款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