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
犯罪嫌疑人所犯下的罪行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在采取该措施之后,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重大危害的可能性极大;
2.对于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带
刑法等较轻
处罚的情况,可以进行取保候审;
3.如果嫌疑人的
羁押期限即将期满,但是案件还没有结论,则必须实行取保候审;
4.如果嫌疑人患有严重的疾病、无法自主生活,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在
抚养婴幼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取取保候审并不导致对社会产生任何重大危害的可能性极高,才允许实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