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以二十年
有期徒刑的
犯罪者,若在服刑期间满足
减刑条件,那么其可享有的
减刑幅度将依据如下标准:
倘若犯罪者真心悔过,或在改造过程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一次的可能性最大为一年的有期徒刑;
倘若犯罪者不仅真心悔过,还展现出有
立功行为,或是在改造过程中有
重大立功表现,那么其可能获得减刑一次,最大限度为两年的有期徒刑。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被判二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通常需在服刑满一年六个月后才能开始申请减刑,且两次减刑之间应至少相隔一年。
但如果犯罪者确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此外,被判二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经过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十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