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复杂多变的案例时,我们应当依据实实在在的实际情况,遵循既定的法律
法规和道德准则作为衡量是非曲直的准绳,严格依照
证据裁判这一严谨原则来进行全面收集、固定、审查与认定证据的工作。
我们应坚守法定的证明标准,确保
侦查终结、
提起公诉以及做出有罪判定的过程中,
犯罪事实必须清晰明确、证据也须确凿充足。
避免因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家属的认罪承诺就降低证据的要求和证明标准。
对那些虽已
认罪认罚却因
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罪行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家属,我们将依法撤销相关案件、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或者宣告无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