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借贷关系中,若欠债方持有
借款人所出具的
欠条或
借条,则在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纠纷时,该种凭据对于
诉讼是具备相应效力的。
无论欠条或是借条,均可作为清晰有力地证实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重要
证据材料。
2、当
出借人决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必须同时提交诸如借据、收据、欠条等
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进一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确实存在的相关证据资料。
3、在某些情况下,
当事人手中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并未明确记载
债权人身份信息。
在此类情形下,持有此类债权凭证的当事人如欲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受理。
然而,如果被告针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了具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且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那么人民法院将会裁定驳回原告的
起诉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