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
法规规定,对于涉及到房屋
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的
诉讼时效,其法定
有效期为六个月的时间。
尤其是依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的权威阐述,被征收人如果对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所做出的
房屋征收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同时也拥有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此外,在该条例的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明确指出了被征收人若对补偿决定存在异议,同样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合法权益。
而在《
行政诉讼法》的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更是明确规定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得知或者应当得知
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必须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