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只要符合特定的条件,
减刑便有可能实现。
具体来说,若按照
法规要求,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的服刑人员在执行
刑罚期间严格遵循狱内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努力地进行改正并深度融入改造环境,展现出高度的悔过意识以及较优秀的表现,抑或是具有其他特定的
立功表现,那么他们都拥有申请获得减刑批准的权利。
其次,对于那些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犯人,所剩余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决刑期的一半。
因此,对于每位罪犯而言,要想获得减刑的机会,必须付出不懈的努力和优异的成绩。《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