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有人
拖欠款项却未能出具
欠条的情况,作为
债权人就须尽可能搜集其他能证实
欠款确实发生过的
证据,以便于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诉和索回
债务。
依照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二条所述,当
借款人选择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维护自己权益时,应将借据、收据、欠条等
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真实存在的证据一并提交给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