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补偿款项主要由
宅基地区位补偿值及被
拆迁房屋的重新投入价值两部分组成。
其精确计算方式如下:
房屋拆迁补偿数额等于宅基地所在位置的补偿值乘以宅基地的实际面积再加上被拆迁房屋的重新投入价值。
关于宅基地区位补偿值,我们将参考当地普通住宅的指导价格,这是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在一段特定时期和特定区域内,结合普通
商品房住宅的平均价格以及城市规划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的。
在
拆迁过程中,我们会对宅基地的面积进行严格的合法审批,并且确保其面积不会超过控制标准。
而被拆迁房屋的重新投入价值则是指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内,被拆迁宅基地房屋的重新投入价值的平均值。
具体的标准由各区县政府根据上述区域内农村房屋的建设情况,在每平方米400至700元之间的范围内自行确定。
对于每个家庭的安置面积,我们将按照100至15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控制,具体的标准将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民的居住条件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
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
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