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如果
当事人对
一审刑事判决结果持有异议,可以通过上诉途径进行
申诉。
上诉,即当事人针对人
民法院尚未正式生效的
一审判决或裁定,按照相关
法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以
书面形式或口头陈述方式表达对裁判结果的不满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重新审判的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
自诉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对于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如若存在异议,有权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此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及
近亲属,在得到被告人本人的明确授权后,也可代为提出上诉请求。
同样地,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亦可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关于
审理期限方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时,应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者,经过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将审理期限延长三个月;
若因特殊原因需要继续延长审理期限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而对于
自诉案件而言,被告人被
羁押的情况下,审理期限应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
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