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的夫妻共有
债务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由任意一方
当事人借款购买的某些财产已经悄然地转变为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此类购置相关财物所承担的债务;
2.夫妻二人为维系整个家庭的正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
数额较大的债务;
3.夫妻为了共同从事各类生产或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不易分割的债务;
4.源自于对子女的
抚养义务或是对于家中长辈的
赡养责任而产生的债务;
5.经由夫妻之间的友好协商并达成共识后所约定的
共同债务;
6.除去以上列举项目外,其他必须被界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的各种情形。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通过共同签署负债合同或者单方事后自愿认可等方式共同承担的债务最为典型,此外,如果夫妻中有一方使用个体名义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内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负担的债务也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然而,如果夫妻中有人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以个体名义承担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水平,则这种债务不应归类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前提是
债权人能提供明确
证据证明此项债务实际被用于夫妻两人共同的日常生活、生产经营甚至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引发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