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意义上,若一方未按时支付
抚养费,那么其有权拒绝另一方的
探视权。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支付抚养费并不是绝对的选择,也可能因一方在探视孩子过程中的良心觉醒而做出相应的决定。
婚姻关系结束之后,负责亲身
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承担起子女必要的生活费用以及教育费用的部分或者全部责任,具体的费用金额以及期限的长短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来确定;
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则需要由当地的司法机构进行裁决。
对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相关协议或裁决,并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刻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裁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请求。
离婚之后,没有亲自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利的行使方式及时间可以由
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
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需由当地的司法机构进行裁决。
当父亲或母亲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时,当地的司法机构有权依法中止其探望权利;
待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其探望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