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土地时,需给予公平全面且合理的补偿措施,以确保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能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并且在未来的生活中也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同时,对于征收的土地必须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时且全额地支付土地补偿款、
安置补助费用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
补偿金,并为被
征地的农民提供相应的
社会保险费用。
关于征收农用地的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该标准须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示公布。
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需要对多项因素进行全面综合考虑,包括土地原来的使用目的、土地资源的具体状况、土地所产生的产品价值、土壤所在的地理位置、土地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当地居民数量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等等,并且要实现每三年或更短时间内对该综合地价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公布。
对于征收除农用地之外的其他类型土地以及其地上的附属设施以及青苗等物品的补偿标准,这就需要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