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主要是指在未得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合法批准或违反了国家现行金融
法规条款的情况下,通过承诺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提供其他形式的投资收益等手段,吸引众多非指定投资者进行投资的行为。
而
集资诈骗则是指
当事人具有
非法占有的
犯罪动机,利用
欺诈性的手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以期实现其骗取集资款项的最终目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
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
法律、
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