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试用期间并非随时都能提出
离职申请,离职前需提前至少三日向雇主发出通知书以表达意愿。
2.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及以上但未满一年的情况下,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若
劳动合同期为一年至三年之间,则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对于三年及以上的固定期限以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试用期也不得超过六个月。
3.
劳动者若欲与雇主结束
劳动关系,必须通过书面方式提前三十天予以通知;
而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只需要提前三天发布书面通知即可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