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的
拆迁补偿事宜中,通常存在以下三种形式供选择:
1)货币补偿款;
2)
产权置换,也被称为
产权调换;
3)货币补偿款加产权置换的组合方案。
首先来详细介绍一下第一种——货币补偿款。
它主要依赖于不同的法定依据以及专业评估机构对于被
拆迁房屋所作出的专业评估结果,从而得出一个由众多评估数据组成且具有严谨依据的
补偿金额。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第二种方式——产权置换。
这种方式又可以细分为两种具体实施方式,这取决于评估方法的差异性。
其中,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是指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
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评估,然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价值作为等价交换的基础,实现产权的置换。
至于面积标准产权置换,则是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准,在应安置面积范围内,无需计算差价即可完成异地产权房屋的调换工作。
最后,我们来关注第三种方式——货币补偿款加产权置换的组合方案。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及其他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房地产市场中的房价和地价普遍偏高,由此产生了许多无法仅靠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单独解决的问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便应运而生。《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