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租赁合同中
违约责任的具体情况规范如下:
首先是关于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如果出租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内,向承租人配交代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那么就需要向相应的承租人支付
违约金;
若给到承租人实际损失,则还需进一步承担
赔偿责任。
(2)若出租人交付给承租人的房子及其附属设施,与原定协议存在不符之处,或者是在协议期限内没有按照规定对租赁的房子进行养护和维修,给到承租人的日常生活及人身安全带来了隐患,这时出租人就得负有修理的义务,同时承租人也有权向其提出违约金的索赔;
而对于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出租方仍然需要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3)出租人如要出售或
转租所承租的房子,必须按照法律
法规来保障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否则需要为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后果负责。
接着是关于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期限缴纳租金,也属于
违约行为。
(2)若由于承租人自身使用不当导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遭受到了不必要的损害,那他/她就得负起恢复原有形态或者
赔偿相关损失的责任。
(3)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许可,擅自将其租赁的房子转租、转让、换租或是用于任何
违法用途的行为,那么出租方则有权提前终止
租赁协议,并且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作为补偿。《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