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道路上猛烈地互相追逐并且极具危险性的竞速比赛;
2.醉酒后再驾车,这种行为极其危害公众安危;
3.从事校车服务或旅客运输活动时,经常出现超过额定乘客载运,甚至严重超过预定时速行驶的现象;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通过运输危险化学品来
危害公共安全。
凡涉及到以上这些
违法行为,
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根据相关
法规进行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