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他人对
家庭成员进行
暴力行为有可能被判定为
家庭暴力,进而导致法律程序中的判决
离婚结果。
家庭暴力在法律意义上被视为判决离婚的特定事实依据之一。
家庭暴力主要在于其发生于通过婚姻或者类似亲密关系、血缘关系以及法律关联所建立的家庭成员之间的
暴力侵害。
这种暴力涵盖了包括但不限于身体、性、心理以及情感等多个层面,同时还包括威胁使用暴力手段的此类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