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条件主要涵盖以下几方面:
首先,被
监视居住的人士要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
扶养人;
其次,若该人士是已经怀孕或正处于哺乳期中的母亲,也可申请进行监视居住;
再者,如果被执行监视居住的人士患有严重疾病且其生活无法达到自我照顾的程度,该人群也是符合被
监视居住条件之列;
此外,如果由于案件的特殊性质或办理案件的实际需求,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会更加适宜时,法院也会批准相应请求;
最后,在
羁押期限即将期满但案件仍然没有完成审理过程的情形下,为了继续提供合适的关押保护,也有可能考虑将
被执行人转为监视居住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
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
证人,也不交纳
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