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辞去职务的行为无法获得
失业救济金的保障。
获取这一福利,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即求职者失去工作并非其个人主观意愿所驱使。
失业保险金,是由
失业保险管理部门依照相关
法规,向符合享受要求的失业人员,发放的基本生计所需资金。
它主要用来填补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劳动薪资的短期性财务空缺。《
社会保险法》第46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