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三个月大婴儿的
离婚纠纷案件时,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倾向于将孩子的
监护权判给女方。
这是由于在这个阶段,婴儿仍处在哺乳期间,而哺乳中的婴儿通常被视为需要与母亲共同生活的特殊照顾人群。
然而,对于那些母亲患有无法治愈且具有高度传染性的疾病,或者存在严重心理和生理障碍等不适宜继续担任照看者角色的情况,或者是女方虽然具备
抚养能力但却不尽到抚养义务,导致儿童成长环境恶劣。
在此情况下,若男方坚决主张要抚养子女,那么法院也可能会考虑将监护权赋予男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