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满足特定条件之后方能实施
减刑行为。
2.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被依法判处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之罪犯,在服刑期间如确实严谨遵循监狱规章制度,且有显著的悔罪态度和积极接受再教育改造的优良表现,或是在狱中获取了显著的
立功表现,皆可向相关司法机构请求对其进行减刑处理。
3.被判处
管制、
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等
刑罚者,其中期刑期不得低于原有判决刑期的一半长度。《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