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认定使用
虚假信息制造的
信用卡以及借助
虚假身份证件获取的信用卡进行违规操作者;
(二)对已过期损毁且丧失支付能力的信用卡进行
违法利用者;
(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交易的行为及其涉及的责任方;
(四)无正当理由大量透支、不及时返还并严重损害发卡银
行权益的用户行为。
其中所谓“恶意透支”,主体是持有信用卡的客户,其目的在于实施
非法占有的行为,通过超越规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发卡银行多次催缴之后依旧不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还款。
对于那些
盗窃并违法运用信用卡的
当事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和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