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涉民事案件的法定
诉讼时效通常设定在三年内(自权利人实际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损及义务人为始)进行
清算。
而对于与劳动合约有关的争议处理,仲裁时效则规定为一年(自
当事人确切知悉或应当认知到自身权益已遭受侵害之日起起到结算日止)。
如有任何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持有异议,可以自仲裁裁决送达之次日起算十五个自然日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交
起诉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