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完全可行。
2、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当唯一住房非生活所需的情况下才能够
强制执行。
而且,关于保障
被执行人的
居住权益,法院也有着明确的限制期限;
倘若被执行人试图通过转移自身名下的其他房屋来逃避
债务,或是利用保障生存权的借口躲避债务,都是可以进行执行的范畴。
3、在确保被执行人基本居住需求得到满足的前提之下,法院有权对其房产进行拍卖处理。
但是,如若涉及到被执行人和其受
抚养家属日常生活必须居住的房屋状况,那么这类房屋只能采取查封措施,而不得进行拍卖。《关于人
民法院办理
执行异议和
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
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
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