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所定义的
解除劳动合同日期之判定标准的疑问,以下是《民法典》中对于此类事宜所设定的具体规则:
一、在双方
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将
书面形式的通知送达到相对方,从而导致合同自动解除;
二、当
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通过直接向法院提
起诉讼或是向
仲裁机构提交
申诉请求的途径来主张取消或终止整个合同,并且获得了人
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认可之后,那么合同便会自
起诉状副本或者
仲裁申请书副本正式送到对方手中的那一刻起,宣告结束;
除此之外,《民法典》还有其他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也同样适用于确定
合同终止之日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