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借贷纠纷中,关于
诉讼费用的垫付问题,通常情况下是由原告方预先支付。
然而,若最终
胜诉,
败诉方需承担相应的费用。
就财产性质的案件而言,如
诉讼标的数额未超过人民币1万元,那么每起案件只需缴纳50元的
案件受理费即可;
若超过1万元但未达到10万元的部分,则需按照2.5%的比例进行缴纳;
而当
诉讼标的额超过10万元且未达到20万元时,则需按照2%的比例进行缴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
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
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
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