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以及
刑法学理论领域内,关于
数罪并罚是否能够适用
缓刑,形成了明显的分歧观点。
否认主义者持有的观点在于,认为此类情形下适用缓刑并不符合
刑罚制定的初衷,且有违罚当其罪之原则,同时亦受到了相关司法解释的限制而加以禁止。
然而,赞同派则坚决主张应依据缓刑具体实施的法律前提作为评判数罪并罚案件中能否适用缓刑的唯一标准。
为了使缓刑制度能更好地实现其本来的价值意义与刑罚效果需求,无疑应该对这样的情况给予缓刑的考虑资格。
然而,根据现行的刑法条款来看,数罪并罚的被告人依然有机会获得缓刑的裁决。
遵循中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明确限定,对于那些归案后被判处
拘役或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来说,若经综合考量其
犯罪情节与犯罪人主动认错思过改过的表现,发现这些犯罪分子确无必要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那么法官将可以依法判决对此类罪犯予以缓刑。
同时,我们还需要关注到中国《刑法》第七十四条这一条款的相关内容,该条款明确提出对
累犯不应适用缓刑。
因此,只要数罪并罚的最终判决结果满足相应的法律条件且同时也满足缓刑适用的实质要求,那么便仍有可能对这类罪犯实行缓刑裁判。《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