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婚外情或通奸等情形的
离婚纠纷中,并无专门设立的“冷静期”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仅当涉及双方进行自愿协商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手续时,才会适用“
离婚冷静期”条款。
具体来说,从婚姻
登记机关正式接收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算,在接下来的30个自然日之内,无论哪一方
当事人倘若不愿解除婚姻关系,都有权向该机关
递交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通知书。
如果各方未能在前述“时间表”内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领取
离婚证书的申请,那么则被默认为已经撤销了之前的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