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不涉及财务关系的情况下,每件
诉讼案件的收费范围可在800元至10000元这个区间内浮动;
而如果诉讼涉及到财务关系或争议财产标的金额超出了1万元的范围,则按如下所列比例逐步递增计算收费款额。
比如,从争议财产标的金额10001元开始,至100000元部分,收费比例是5%-6%;
接着是从100001元跨越到1000000元部分,收费比例是4%-5%;
此后是从1000001元升至5000000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4%;
再往后是从5000001元攀升至10000000元部分,收费比例为2%-3%;
最后是从10000001元跃升至50000000元部分,收费比例是1%-2%;
至于超过50000000元部分,仍然可以享受0.5%-1%的收费优惠。
(二)在
审查起诉阶段涉案额未超10万元的情况下,无需另外支付额外费用;
若涉及财务关系的案件,我们将按照针对涉及财务关系的
民事诉讼案件收取费用的70%标准来收取,但这一标准的最低收费额不得低于2000元每起案件。
而对于审判阶段的传统辩护案件,所有不涉及财务关系的(如作为被告人的
辩护律师)和涉及财务关系的(如作为
自诉人和
被害人的法律代表),其各自收取的费用分别设定为:
2500-20000元每件以及2000-15000元每件。
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否涉及财务关系,审判阶段的收费标准都以
代理涉及财务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付费为准。《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
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
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
法律咨询、代理
申诉和控告、申请
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
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
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
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
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