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身处一般情形之下的
劳动者,如欲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劳务关系,须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而针对处在
试用期之内的劳动者而言,只需提前三日向用人单位发出通知即可依法
解除劳动关系;
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即有义务在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际,确保出具合法有效的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之内,即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妥善地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及
社会保险关系转接手续。《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
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