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进行的
征地工作,应由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为达到
公共利益之目的而对
不动产权或动产实施征收、征用时,必须提供公正且合理的补偿待遇。
在此过程中,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等行为。《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