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针对使用
伪造或
虚假身份证件获取的
信用卡以及其他
欺诈手段进行滥用等行为。
其次,若涉及到已过期失效但尚未注销的信用卡。
再者,未经授权私自运用其他人的信用卡。
最后,不论是出于何种原因,只要持有者故意滥用信用卡且在相关机构发出
催收通知后仍未偿还欠款的情况,皆被认定为“恶意透支”的范畴。
值得指出的是,此处所提及的“恶意透支”,应视为持卡人利用信用卡信用额度进行
非法占有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超额或提前透支、
逾期不还付等情况,并且经过发卡行多次催促后仍然未作出相应补救措施。
对于那些
盗窃并无辜使用以上任一类信用卡的
犯罪分子,依法将依据我国《
刑法》第264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严惩。《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