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父母离婚的婚姻关系解除之后,未成年子女有权更改自己的姓氏。
这种情况下,子女既可选择
继承父亲的姓氏,亦可选择归属母亲的姓氏。
关于子女
姓名权利的变更问题,需要得到父母双方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共识之后方可实行。
然而,无论何种情况下,父母
离异后任何一方均不得私自改变幼儿的姓名。
若某一方试图变更子女姓名却未与另一方进行充分协商或者未能在协商期间达到共识,那么当地公安机关将有权利不予受理。
此外,一方若故意向公安机关隐瞒
离婚事实进而获取子女姓名变更的情况,只要另一方请求恢复子女原本的姓名并且在父母离婚双方仍然无法达成一致且无法协商解决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恢复该幼儿原来的姓名。
所以说,父母离婚后对子女
改姓之事,如无对方的许可,只靠
抚养孩子的一方甚至是成人本身,是无法擅自更改的;
即便强行改了名,对方仍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索,到那时候,名字仍然会被重新改正回原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