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未对
抵押人的身份做出任何限定性的要求,即便是
未成年人士,也可以成为抵押人。
同时,若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作为其
监护人,以
代理身份签订
抵押合同时,这并不违背任何法律所禁止的规定,而且应予以承认此项抵押合同具备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的相关明文规定,倘若监护人未能尽职尽责地履行
监护职责或侵犯到了
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他们将依法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当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通过
抵押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住宅,损害到其实益时,应让监护人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但是,我们不能以这种理由来否定抵押
合同的效力。
假使
抵押权人支付的价款与该住宅价值存在较大偏差,且可能存在有意侵犯未成年人利益的嫌疑,那么,法院很可能会裁定该份抵押合同为无效。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的第一款项,监护人必须依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性命、身体、财产安全以及健康成长”的基本原则来履行自己的监护义务。
而且,监护人除了要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存需要外,不可擅自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这项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预防一些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利用监管未成年子女财产的便利,实行不当的财产处理,从而导致对未成年子女产生不良影响。
由于房地产具有极高的价值以及抵押行为所带来的高度风险性,父母通过抵押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地产的这类行为,从根本上来讲应该被认为不是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除非父母方面能拿出确凿的
证据来证实这项抵押行为实际上的确是出于关爱子女的目的。
举例来说,假如父母通过抵押房产获得的贷款是用作支付孩子的
医疗费用或者留学海外的学费,那么毫无疑问地,这样的行为无疑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所做。《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