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
强制拆迁行为所涉及到的
听证程序,其主要步骤如下:
首先,在进行
征地拆迁工作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尊重社会各界的意见,且须以公开方式公布征求意见及根据公众反馈进行方案修订的过程;
然后,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方以及公众代表共同参与的
听证会议,并依据听证会上各方提出的观点与建议对原有的
拆迁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与完善。
在此过程中,被征收土地的相关人员务必积极参与听证会,充分表达自身的看法与意见。《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
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