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金融
消费者拖欠的
信用卡债务具体金额大小如何,银行均有可能启动法律程序提
起诉讼。
然而,通常在消费者如期履行
债务清偿义务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款项时,银行并不倾向于走
法律诉讼这条道路。
“恶意透支”一词则特指持卡人基于
非法占有的意图,超越既定的额度或期限拖
欠信用卡借款,且在银行实施
追债行动后依然未予偿还的行为。
对于此类行为的界定中,所谓“恶意透支的数额”,即指警方决定
刑事立案时,尚未足额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其中并不包含任何利息、复利、
滞纳金以及手续费等由发卡银行收取的额外费用。《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