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并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利用
虚假身份证明骗取而来的信用卡进行交易的行为;
2.使用已经过期失效或作废的信用卡进行交易的行为;
3.未经授权,擅自以他人名义使用其信用卡进行交易的行为;
4.主观上存在恶意,例如故意超出信用卡可用额度或支付期限内透支款项,且在被发卡银行多次
催收后仍未及时还款的行为。
所谓的“恶意透支”,指的就是这种对
信用卡透支行为具有明确
非法占有目的、并且不按照规定偿还透支金额的恶劣行径。《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