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的担负方式可区分为一般的
保证义务以及连带性的保证义务两种类型。
前者主要是基于双方于
保证合同中预先设定的条件,即当
借款人无法偿清
债务之时,便由
担保人承担相应的保障职责;
后者则更为严格,需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应遵循
连带责任原则,即无论借款人能否偿还负债,都要承担起自身的
保证责任。
在此基础之上,
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借款人追讨债务,或者要求负有保我责缶的保
证人在所承诺的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
赔偿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
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
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