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是否
减刑须视具体情形而定。
若罪犯能深切践行监狱监管规定,积极接受教化改造,且的确展现出忏悔态度和改正意愿,或具有
立功表现者皆可获得
量刑方面的减轻;
若有
重大立功行为,理应得到更进一步的减刑处理。
2.在经过减刑处理之后,被判
有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短于其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对于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犯人而言,最多只能获得一年零六个月的减刑幅度。《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