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个人在
帮信罪中获得的非法利益不足一万元人民币,这种情况尚未达到
刑法规定的“
情节严重”程度,因此并不足以构成帮信罪的
刑事追究。
2.按照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当知情者清楚地知道其他人正在通过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时,他们必须立即停止为这些罪犯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以及通讯传输之类的技术支持,甚至不能提供广告推广或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
若这样的行为情节确实严重的话,将会面临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且还需接受罚款的惩罚;
如果是
法人或单位进行了上述罪行,不仅会被判定
处罚金,而且法人或单位的直接负责人A类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B类人员还需要承担应有的
刑事责任,这部分负责干部需要像其他参与者一样受到刑法的制裁。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个人或者集体存在上述两项中的行为,同时又触及到了其他
犯罪行为的话,刑事惩罚将依据具有更严重刑事性质的那项
罪名来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
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
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