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
结婚之后,若有其中一方的父母付出金钱购买住房并且将
产权记录在他们子女的名下,这就是对其子女的无偿赠与,此举与这段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另一方并无直接关联性。
当谈论到
离婚问题的时候,这栋房产可以被视为作为夫妻的一方的自有财产,因此在
离婚程序中不会进行任何形式的分配划分。
其次,如果这对夫妇是在结婚之后由各自的父母共同
出资购买的住房,无论产权在何人的名下,那么
离婚时将会根据各家庭的比例来进行公平切割。
再者,如果夫妇双方将共同拥有的财产以各自家长的名义购置房地产,而且产权记录在某一方家长的名字之下,那么这套住房的产权就属于该家长,当涉及到离婚事项时,这套房产不应被视为
夫妻财产,也无法进行分配划分,仅能依据各家的实际出资状况,看做是一种债权并以此为依据向对方索要相应的
投资款。
最后,若是在恋爱或婚姻关系之前,由一方的父母支付了首付款用于
购房,且房产记录在该方的名字之下,即使在结婚后有另一方参与
还贷,这套房产仍然应视为该方的
个人财产。
但是,在离婚程序中,另一方有权就婚后共同承担的还款和增值部分提出合理的分割请求。《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