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劳动
法规之规定,
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案件自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之日起,应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和裁决工作。
如因案情复杂而需要延长
审理期限的,必须经过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批准,并且要以
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及其他相关方。
然而在此情形下,延长的时间上限不能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仲裁裁决工作,
劳动者及其
代理人可依法就同一
劳动争议事项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