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诸如
交通事故等
纠纷事件中,任何担责一方若未能依约履行
损害赔偿责任,可依据相关程序向负责调查处理的交管部门申请调解。
如经调解并未能达成共识,则应通过司法
诉讼途径得以解决。
此外,
受害人亦有权向商业保险机构提出
代位求偿申请。
在此类纠纷中,倘若责任归咎于加害者但彼人力所不及或仅购买了强制性
交强险,此时受害方可向所投保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先行赔付损失费用,而后再由该机构向
责任人进行追偿。《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