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电子合同是否具备有效性的问题,关键是它必须满足那些由现行有效的民事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必备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合同各方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是其他任何合理方式来
签订合同,同时电子合同也同样被视为合法有效的书面形式之一。
电子合同若欲获得其有效性,需要满足以下三大必要条件:
首先,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事项达成的合意必须属“真实”表达,无任何
虚假或欺骗性因素混杂其间;
其次,当事人各方必须具备与合同履行义务相适应的行动能力;
最后,电子
合同条款不得违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
法规,且严禁违背基本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