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
拆迁补偿款项通常应于拆迁补偿方案获批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全额到位。
对于做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来说,他们有责任在签订
拆迁补偿协议以后并且在实施房屋征收行动之前,将全部补偿款一次性发放到位。
关于
拆迁赔偿的具体标准,并无统一固定的数额,但总的原则是不能因为
拆迁而降低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和条件,而是应该适当改善和提升。
一般来说,
房屋拆迁补偿的主要内容包括:
房屋补偿费用,这部分费用会依据被
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进行划分,然后按照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周转补偿费用,这部分费用则会根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然后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奖励性补偿费用,这部分费用的具体数额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来确定,但不能随意更改。
此外,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还需要明确以下事项:
征收的目的、征收的范围、负责实施征收工作的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的期限、
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各种行为等等。
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首先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然后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证书并发布拆迁公告;
接着,拆迁人会以
书面形式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者,房屋所有者可以通过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咨询,了解到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安置地点以及搬迁过渡的方式等详细信息;
最后,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共识,签署协议,落实补偿措施,开始拆迁工作。《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的,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