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通常遵循以下一般性程序:
在实施之前,必须向行政机关的负责官员汇报,并且要得到其审批;
执行过程中应由两名及以上的行政执
法人员共同进行;
在现场必须向
当事人出示表明身份的执法证件;
同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
针对具体的情况,应该在现场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和法律根据以及当事人享有合法权利及其相应救济方式等内容明确告知被处理者。《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
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
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
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