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检察院有充分且确凿的
证据证实已知
犯罪行为的切实存在;
以及可能被引用判处某种形式的
徒刑或者更严重的
刑罚时,检察院有权采取
逮捕措施。
这个逮捕的规定可以理解为逮捕的司法条件和责任条件,也被称为法律条件。
如果采取诸如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这样相对宽松的方式仍然不能有效阻止被捕者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那么检察院有理由实施逮捕行动以保障公众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
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
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
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