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交通事故中,如果被告负全部责任,那么原告是有权向他提出
赔偿请求,包括但不限于出勤耽搁带来的
误工费用在内,以及用来修复受损车辆所需的修理费用、车辆所承载的货物或行李的损失费用等等。
关于误工费方面,应当依据受害者因事故产生的耽误工作的时长及其个人收入情况来进行判定。
如若
受害人身处稳定的工作岗位且有着固定的
收入来源,那误工费就应以其实际削减的收入款额为准计算。
倘若受害人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那么便可参考其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作为标准;
当然,如果受害者无法有效地提供证明其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的相关资料的话,也可参照被诉法庭所在地区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的工薪水平为依据进行估算。《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